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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覺會大者恆大? 若業界習慣了某個平台,好像也只能跟著採用
契約自由原則:對於民間之電子交易行為,宜在契約自由原則下,由交易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採行何種適當之安全技術、程序及方法作成之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,作為雙方共同信賴及遵守之依據,並作為事後相關法律責任之基礎;是以,不宜以政府公權力介入交易雙方之契約原則;交易雙方應可自行約定共同信守之技術作成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。另憑證機構與其使用者之間,亦可以契約方式規範雙方之權利及義務。
-- 電子簽章法
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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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解讀電子簽章法(一) | iThome (2001-10-30)
- 電子簽章法主要的精神,在於承認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。主要內容還包括憑證機構(Certificate Authority)的管理,以及數位簽章的製作程序規範等。確保數位簽章做到「防止傳送資料遭篡改偽造」、「確認交易對象真正身分」、「避免交易完成事後否認」三大目標。讓經過電子簽章的電子文件,和過去「書面紙本、簽名蓋章」的文件,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與效力。
- 電子簽章運作中最主要的角色便屬憑證機構(Cerfification Authority,CA)。所謂憑證機構,指的是直接發放憑證給使用者的服務機構,扮演網路上「戶政事務所」的角色,負責發放和驗證「網路身分證」。透過憑證機構,交易雙方雖未謀面,也可「驗明正身」。
- 低度管理原則 -- 當時的政務委員楊世緘確立了鬆綁和低度管理的原則,把電子簽章法草案刪減到最後只有13條的簡單版本,目的就是希望讓產業有發揮空間。
- 技術中立原則 -- 不限於數位簽章的技術,只要能達到「防止篡改偽造」、「確認交易對象身分」、「避免事後否認」三大功能,如生物辨識或指紋辨識技術,都在可接受的範圍內。
- 當事人約定原則 -- 電子簽章法特別強調電子文件與簽章的效力,在契約自由原則下,必須由交易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採用何種適當的安全技術、程序及方法作成的電子簽章及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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